江南体育最新APP链接下载

鄂财〔2018〕1号(新资助管理办法)

发布时间:[:2022-11-02 08:50:29] 作者::admin

 
湖   北   省   财   政   厅
湖   北   省   教   育   厅文件
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 
鄂财教发〔2018〕1 号

 
 
 
 
省财政厅   省教育厅  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
关于印发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
管理办法》和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
管理办法》的通知
 
各市 、  州 、  县 (市 、   区 ) 财政局 、  教育局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 局 ,  各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:
为推进我省中职资助工 作有序开展 ,  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 费及国家助学金补助资金管理 、  确保免学费政策及国家助学金政 策规范实施 、提高中职资助资金使用效益 ,  根据《财政部    教育 部   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〈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
 
资金管理办法› 的通知 (财科教〔2016〕36 号) 、« 财政部    教育部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‹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 办法› 的通知» (财科教〔2016〕35 号) 等有关规定 ,  省财政厅 、  省 教育厅 、 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修订 了 «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 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» «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 理办法» .  现印发给你们 ,  请遵照执行
附件 :  1.  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 2.  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
 
 
湖北省财政厅
湖北省教育厅
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 
湖北省财政厅办公室
2018 年 1  日 5  日
   
 
附件 1
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
  
第一章  总  则
 
第一条  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 ,  确 保免学费政策规范实施 ,  根据 « 财政部    教育部    人力资源和社 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‹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›  » (财科教〔2016〕36 号) 等 有 关 规 定 ,  结 合 我 省 实际 ,  制 定 本 办
 

.
第二条  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 批准设立 ,  实施全 日 制 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,  包括公办 和民办的普通中专 、  成人中专 、  职业高中 、技 工 学校和高等院校 附属的中专部 、   中等职业学校等 ( 以下简称“中职学校”) .
 
第三条 学费政策后 , 资金 .
 
第四条

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职学校学生享受免 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 口 ,  财政核拨的补助 
 
第二章  管理职责
 
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 、  省教育厅 、  省人力资源和社

会保障厅共同管理 .  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厅 、  省人力资源和
社会保障厅组织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下达工 作 、根据工 作需

 
 
要适时开展绩效管理 、  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;  省教育 厅 、 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 础数据 ,  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
理监督 ,  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 作 .
第五条  市 (州) 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、  财政部 门 负 责指导 、  监督 、  检查所辖县 (市 、   区 )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 管理工作 ,  负 责本级及城市辖 区 中职学校免学费工 作的组织实
施 、 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 作 .
第六条  县 (市 、   区 ) 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、  财政部 门承担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的主体责任 .  县 (市 、   区 ) 教育 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中职学校隶属关系 ,  负责为 预算编制和资金分配及时提供基础数据 ,  负责本地免学费工 作的 组织实施 、  监督管理及绩效评价工 作 ;  县 (市 、   区 ) 财政部 门 负 责免学费资金的筹措 、预算编制 、  资金拨付和监管 、  指导开展绩 效评价工 作 .
第七条  各中职学校是免学费工 作的直接实施者 ,  具体负责 政策宣传 、  组织 申报 、评审认定 、  资金使用及资助档案管理等工 作 .
第三章  免学费范围
 
第八条  中职学校免学费对象是中职学校全 日 制正式学籍的 一 、  二 、  三年级中所有农村 (含县镇) 学生 、  地级以上城市新远 城区的学生 ,  以及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(含戏
曲表演专业 ,  其他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) .
第九条  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«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 目 录 (2010 年修订)  » (教职成〔2010〕4 号) 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 等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 32 个专业 ,  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 料加工技术 、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 专业等 3 个专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« 全国技工 院校 专业 目 录 (2013 年修订)  » (人社部 函〔2013〕55 号) 规定的农业 类所有 25 个专业 .
第十条  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免学费比例 ,  全省统 一 按 在校城市学生的 10%确定 .
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免学费资助 ,  应具备下列条件之
一 :
1.  城市低保家庭子女 ;
2.  孤儿 、  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 、  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;
3.  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 ,  造成重大损失 ,  无力负担学 费的学生 ;
4.  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;
5.  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;
6.  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.
符合上述第 1 、  2 条的学生 ,  需提供 低 保 证 及 其 年 审证 明 , 以及民政部 门 出具的孤残 、  烈 士证件 ;  符合第 3 、  5 、  6 条 的 学 生 ,  需提供相关单位的证明 ;  符合第 4 条的学生 ,  需提供县级以 上医疗机构证明 .

第四章  免学费资金
 
第十一条  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分
担 ,  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,  各级财政根据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 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.
第十二条  中央财政统 一 按每生每年平均 2000 元测算标准 和 一 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 ,  与我省的具体分担比例为 :  生源为 西部地 区 的 ,  分担比例为 8 :  2 ,  生源为其他地 区 的 ,  分担比例 为 6 ∶ 4 .  地方分担比例为 :  省管学校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 ;  36 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 (市 、   区 ) 及神农架林 区 由省与县市 区按 9 ∶ 1 比例分担 ;  大中城市按省与市 2 ∶ 8 比例分担 ,  市辖 区 按省 、  市 、   区 2  ∶ 5  ∶ 3  比 例 分 担 ;  其 他 县 ( 市 、   区 ) 按 省 、  县 (市 、   区 ) 5 ∶ 5 比例分担 .  地区分类见附件 1 .
第十三条  对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 :  第
一 、  二 、  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 口 ,  由财 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给学校 .
对于 一 年制的 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 一 年的免学 费资金补助 ;  两年制的 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两年的 免学费资金补助 .
对经省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职学校学费 标准高于 2000 元的 ,  除按 2000 元标准进行补助之外 ,  高出部分 的免学费缺 口 按中职学校隶属关系由 同级财政负责 同步保障到 位 .
第十四条  对民办中职学校享受免学费学生的补助方式为 : 对 一 、  二 、  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 ,  按照 当地 同 类 型 、   同专业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.  经价格主管 部门批准的学费标准低于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 ,  按照 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;  高出公办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标准的部 分 ,  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.
计算公式为 :
某地省级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=该地享受免学费政策学 生人数 ×免学费补助测算标准 ×全省与中央的分担比例 ×省级财 政在地方资金中的分担比例
第十五条  免学费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 .
省级财政 、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中央财政 免学费补助资金 (含提前下达预计数) 后 ,  在三十 日 内按照预算 级次将预算分配下达到各地 ,  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 员办事处 .  各地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 ,  并在规定的时
间 内将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学校 .
各市 (州) 、  县 (市 、   区 ) 要做好免学费补助资金的清算工 作 , 每年 7 月底前 ,  由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 组织对免学费补助资金进行清算 .  清算结果作为省财政厅 、  省教 育厅 、 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终核定当年免学费补助资金的
主要依据 .  结余结转资金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执 行 .
第十六条  在落实国家和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的基础
上 ,  鼓励地方和学校筹措资金 ,  逐步分类推进中等职业教育免除 学杂费 .
第五章  评审认定
 
第十七条  农村学生及涉农专业学生在新生入学时 一 次性申
请 ,  其他学生按学年申请 .  学生在新学年开学 15  日 内 向就读学 校提出申 请 ,  填 报« 湖 北 省中 等 职 业 学 校 免 学 费 补 助 资 金 申 请 表» (附件 2 ) ,  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.
第十八条  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 、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两 级评审机构 ,  受理学生申请 ,  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,  结合学生 日 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 ,  经学校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审核 后确定拟免学费学生名单 ,  并通过“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 信息系统”和“技工 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”报当地教育 、  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、  汇总 .
中职学校对 一 年级下学期 、  二 、  三年级拟免学费学生名单 , 秋季学期在 9 月 底前 、  春季学期在 3 月 底前完成系统审核申报 ; 一 年级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应及时申报 .
第十九条  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 构将经过系统审核后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 ,  交由相关学校在校内 进行不少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公示 ,  接受师生 、  学生家长和社会监 督 .
第六章  监督检查
 
第二十条  中职学校免学费工 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,

校长是第 一 责任人 ,  对学校免学费工 作负主要责任 .  学校分管领 导 、  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免学费工 作负直接责任 .  学校要制定本校 免学费具体实施办法 ,  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具体承办资 助 工 作 .  严格免学费工 作管理 ,  确保资助政策公开透明 ,  确保资 助对象符合条件 ,  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,  确保国家资助政策有 效落实 .  对责任不落实 、  提供虚假信息 、  骗取补助资金等行为 , 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.
中职学校要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 ,  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
度 ,  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决算管理 .  公办中职学校要依法依规办 学 ,  规范收费行为 ,  不得提高收费标准 ,  或者擅 自设立收费项 目 乱收费 .  民办中职学校要按照《民办教育促进法》及其实施条例 的要求 ,  规范收费行为 .
第二十一条  各地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及中职学校应当加强学 生资助档案管理 ,  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信息档案 ,  保证享受免学费 政策的学生信息真实 、  完整和准确 ,  并留存备查 .
第二十二条  各级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门 要按 照 “唯 一 学籍”制度和“学籍随人走”制度严格学籍管理 ,  加强学生 学籍动态监管 ,  及时更新异动学生的学籍信息 ,  确保学生学籍信 息客观 、  真实 、  准确 ;  同时要积极协助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,  加强 对受助学生重学籍及大龄信息的核查处置工作 .
第二十三条  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 ,  各地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 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 ,  对 年检不合格的学校 ,  在取消其办学资格的同 时 ,  或停止招生整改

期 间 ,  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 .  各地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 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根据 « 民办教育促进法» 的规定 ,  加强对民 办中职学校的监管 ,  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各级 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.
第二十四条  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纳入各地财政专项资 金绩效评价范围 .  各级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、  财政部门 以 及中职学校要按照«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 见»(鄂政发〔2013〕9 号) 文件精神做好相关工 作 .  县 (市 、   区 ) 对 所辖学校免学费工 作开展绩效评价 .  市 (州) 对所辖县 (市 、   区 ) 中职学校免学费工 作开展绩效评价 ,  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报省教育 厅 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、  省财政厅 .
第二十五条  各级财政 、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 其 工 作人员在免学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 ,  违 反规定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免学费 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 、  玩忽职守 、  徇私舞弊的 ,  按照« 中华人 民共和国预算法»、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» 、« 中华人民共和 国行政监察法» 、  «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» 等国家有关法律 规定追究责任 ;  涉嫌犯罪的 ,  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.
第二十六条  省财政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按照财政厅的 要求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,  适时对免学费资金实施监督检查 . 各级财政 、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所辖中职学 校免学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.  要层层落实管理责任 ,  实行 逐级审核负责制 ,  定期通过实地清点 、  信件 、  电话 、巡查等方式

对受助对象进行核实 .  对虚报学生人数 ,  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 占 、挪用 、  截 留 免 学 费 补 助 资 金 等 违 法 违 规 行 为 ,  按 照 « 预 算 法 » 、«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» 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
 

.
 
第七章  附  则
 
第二十七条  本办法由省财政厅 、  省教育厅 、  省人力资源和 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.
第二十八条  本办法 自发布之 日 起施行 .  省财政厅    省教育
厅   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« 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 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» (鄂财教发〔2015〕115 号) 同 时废止 .
附 :  1.  地区分类名单
2.  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

 
 
附 1
分 地 区 名 单
 
一、36 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 (市、  区 ) 和神农架林区 : 郧阳 区 、  郧西县 、  竹 山县 、  竹溪县 、  房县 、  丹江 口 市 (含武 当 山 特区) 、  秭 归 县 、  长 阳 县 、  五 峰 县 、  保 康 县 、  孝 昌 县 、  大 悟 县 、 团风县 、  红安县 、  罗 田县 、  英 山 县 、  蕲春县 、  麻城市 、  恩施市 、 利川市 、  建始县 、   巴东县 、  宣恩县 、  咸丰县 、  来凤县 、  鹤峰县 、 阳新县 、  远安县 、  兴 山 县 、   当 阳市 、  南漳县 、  监利县 、  洪湖市 、
浠水县 、  崇 阳县 、  通山县 、  神农架林区 .
二、一般县 (市、  区 ) (含比照县市管理的 12 个县改区) :  江 夏 区 、  蔡甸 区 、  新洲 区 、  黄陂 区 、  大冶市 、  荆州 区 、  江陵县 、  松 滋市 、公安县 、  石首市 、  夷陵 区 、  宜都市 、枝江市 、  襄州 区 、老 河 口 市 、  枣阳市 、  宜城市 、  谷城县 、  东 宝 区 、  钟祥市 、  京 山 县 、 沙洋县 、  孝南 区 、  安陆市 、  云梦县 、  应城市 、  汉川市 、  黄州 区 、 黄梅县 、  武穴市 、  咸安 区 、  嘉鱼县 、  赤壁市 、  通城县 、   曾都 区 、
广水市 、  随县 、  仙桃市 、  天门市 、  潜江市 .
三、市 ( 州 ) 本级及市辖区 :  武汉市本级 、  黄石市本级 、  十 堰市本级 、  荆州市本级 、  宜 昌市本级 、  襄阳市本级 、  鄂州市 、  荆
门市本级 、  孝感市本级 、  黄 冈 市本级 、  咸 宁 市 本 级 、  恩 施 州 本 级 、  随州市本级 .

 
附 2
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申请表
学校名称 :
 
姓名   性别   出 生年月   民族  
政治
面貌
  入学
时间
  专业   是否
涉农
 
年级
班级
  身份证 号码  
 
 
家庭
成员
情况
姓名 年龄 与本人关系 工 作或学习单位
       
       
       
       
 
家庭
经济
状况
户籍性质 □农村 (含地级以上城市新远城 区 )
□ 县镇       □ 城市
主要收入来源  
家庭住址 及邮编   联系电话  
家庭人 口 总    数   家    庭 年收入   人均年收入  
申    请
免学费
的理由
(证明材
料附后)
 
本人承诺所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。  否则后果 自 负 。
申请人签名 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家长签名 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    月    日
班级审 核意见  
班主任签字 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    月    日
学校审 核意见 负责人签字 :
学校 (公章) 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年    月     日
同级学 生资助 部 门公 示结果  
 
 
负责人 :
 
 
单位 (公章)
 
 
 
年    月    日

 
附件 2
 
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
第一章  总  则
 
第一条  为加强我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 ,  确保国 家助学金政策规范实施 ,  根据 « 财政部    教育部    人力资源和社 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‹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› 的通知» (财科教〔2016〕35 号) 等 有 关 规 定 ,  结 合 我 省 实际 ,  制 定 本 办
 法
.
第二条  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 批准设立 ,  实施全 日 制 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,  包括公办 和民办的普通中专 、  成人中专 、  职业高中 、技 工 学校和高等院校 附属的中专部 、   中等职业学校等 ( 以下简称“中职学校”) .
第二章  管理职责
 
第三条  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金由省财政厅 、  省教育厅 、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共同管理 .  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教育 厅 、 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组织国家助学金资金年度预算编制 和下达工 作 、根据工 作需要适时开展绩效管理 、  对资金使用情况 进行监督检查 ;  省教育厅 、 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为预算 编制和资金分配提供基础数据 ,  指导各地加强资金使用管理并对
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监督 ,  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 作 .
第四条  市 (州) 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、  财政部 门 负 责指导 、  监督 、  检查所辖县 (市 、   区 )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 和发放工 作 ,  负责本级及城市辖 区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
织实施 、  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工 作 .
第五条  县 (市 、   区 ) 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、  财政部 门承担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管理的主体责任 .  县 (市 、   区 ) 教育 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资 金分解计划 、   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组织实施 、  监督管理及 绩效评价工 作 ;  县 (市 、   区 ) 财政部 门 负责资金筹措 、  拨付和监 管 ,  指导开展绩效评价工 作 .
第六条  各中职学校是国家助学金工作的直接实施者 ,  具体 负责政策宣传 、  组织 申报 、评审认定 、  资金发放及资助档案管理 等 工 作 .
第三章  资助范围
第七条  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职学校全 日 制学历教 育正式学籍的 一 、  二 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 济困难学生 .
为切实减轻贫 困地 区 中职学校学生家庭经济负担 ,  对列入 《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 (2011 — 2020)  》所确定的连片特困地 区 涉及我省 26 个 县 (市) 和 其 他 10 个 比 照 西 部 大 开 发 政 策的 县 (市)及神农架林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 一 、  二 年级在校农村学
生 (含县镇) 全部纳入享受国家助学金范围 .  地区名单见附件 1 .
第八条  涉农专业范围为教育部发布的« 中等职业学校专业 目 录 (2010 年修订)  » (教职成〔2010〕4 号) 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 等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 32 个专业 ,  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 料加工技术 、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 专业等 3 个专业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« 全国技工 院校 专业 目 录 (2013 年修订)  » (人社部 函〔2013〕55 号) 规定的农业 类所有 25 个专业 .
第九条  我省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按对应年级 在校学生的 15%确定 (扣除涉农专业学生 、连片特困地区和比照 西部政策地区及林区农村学生) .
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 ,  应具备下列 条件之 一 :
1.  城乡低保家庭 、特困救助家庭子女 ;
2.  孤儿 、  烈士子女及残疾学生 、  残疾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; 3.  建档立卡家庭学生 ;
4.  家庭或学生遭受天灾人祸 ,  造成重大损失 ,  无力负担学 费的学生 ;
5.  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; 6.  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;
7.  三峡工 程 、  南水北调工 程等库区贫困移民子女 ; 8.  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.
符合第 1 、2 条的学生 ,  需提供低保证及其年审证明 ,  以及 
民政部门 出具的孤残 、  烈士证件 ;  符合第 3 、4 、6 、8 条的学生 , 需提供相关单位证明 ;  符合第 5 、  7 条的学生 ,  需分别提供县级 以上医疗机构证明和库区移民证明 .
第十条  一 年制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 一 学期 国家助学金 ;  两年制中职学校学生符合条件的可以享受第 一 学年 国家助学金 ;  三年制 (含) 以上中职学校学生 ,  符合条件的可 以 享受第 一 、  二 学年国家助学金 .
第四章  资助资金
第十一条  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在校期间 的生活费 用开支 ,  现行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 2000 元 .  在以后年度 ,  如 果国家确定的资助标准有调整 ,  按新标准执行 .
第十二条  国家助学金所需经费由 中央 、地方按 一 定比例分
担 ,  其中 :  生源地为西部地 区 的 ,  分担比例为 8 ∶ 2 ,  生源地为 其他地 区 的 ,  分担比例为 6 ∶ 4 .  地方分担比例 :  省管学校全部 由省级财政承担 ,  36 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县市及神农架林 区 由省与县市区按 9 ∶ 1 比例分担 ,  大中城市按省与市 2 ∶ 8 比例分 担 ,  市辖区按省 、  市 、   区 2 ∶ 5  ∶ 3  比例分担 ,  其他县 (市 、   区 ) 按省 、  县 (市 、   区 ) 5 ∶ 5 比例分担 .  地区分类见附件 1 .
第十三条  国家助学金实行先预拨后清算制度 .
省级财政 、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国家助学 金补助资金 (含提前下达预计数) 后 ,  在三十 日 内按照预算级次 将预算分配下达到各地 ,  资金下达情况抄送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
事处 .  各地应足额配套落实本级应负担资金 ,  并在规定的时间内
将资金预算下达到相关学校 .
各市 (州) 、  县 (市 、   区 ) 要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清算工 作 ,  每 年 7 月底前 ,  由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 组 织对国家助学金进行清算 .  清算结果作为省财政厅 、  省教育厅 、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最终核定当年国家助学金的主要依据 . 结余结转资金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和管理办法执行 .
第十四条  鼓励地方政府 、行业企业和社会团体设立中职学 校助学金 、  奖学金 ,  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 学生提供助学贷款 .
中职学校要开辟 “绿色通道”,  对携有能证明其家庭经济 困 难材料的新生 ,  可先办理入学手续 ,  根据核实后的家庭经济情况 予以不同方式的资助 ,  并与其他新生同 时办理学籍注册 .
第五章  管理程序
 
第十五条  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 ,  按学期发放 .  学 校要将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(附 2 ) 及《湖北 省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》(附 3 ) 随同入学通知书 一 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.  新生和二 年级学生在新学期开学 15  日 内 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 ,  并递交相关证明材料 .
第十六条  中职学校应成立班级 、校内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两 级评审机构 ,  受理学生申请 ,  依照有关规定和标准 ,  结合学生 日 常消费行为等情况进行评议初审 ,  经学校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审核

 
 
后确定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单 ,  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 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 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主管的教育 、  人 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 、  汇总 .
中职学校对 一 年级下学期及二年级拟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名
单 ,  秋季学期在 9 月底前 、  春季学期在 3 月底前完成系统审核申 报 ;  新生在取得学籍后应及时进行系统审核申报 .
第十七条  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 构将经过系统审核后确定的受助学生名单 ,  交由相关学校在校内 进行不少于 5 个 工 作 日 的公示 ,  接受师生 、  学生家长和社会监 督 .
第十八条  国家助学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相关规定通 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.  中职学校或主管部门 的学生资助 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“中职学生资助卡”.  中职学生资 助卡实行 一 人 一 卡 、  集中申领 ,  由学生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和学生 证 ,  到发卡银行网点柜台激活后方可使用 .  任何单位 、个人不得 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 ,  也不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
或扣减国家助学金 .
第十九条
表 、  受理结果 、 度建档备查 .
第二十条
中职学校要建立专门学生资助档案 ,  将学生申请 资金发放 、  资金清算等有关凭证和工 作情况分年
 
中职学校应通过“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

息系统”和“技工 院校电子注册与统计信息管理系统”,  按月完成
受助学生信息系统维护工 作 ,  并确保信息准确 、  真实 .  各级 教
育 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所辖中职学校填报受助学生 信息进行系统审核 .
第六章  监督检查
 
第二十一条  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
制 ,  校长是第 一 责任人 ,  对学校助学工 作负主要责任 .  学校分管 领导 、  资助机构负责人对国家助学金工作负直接责任 .  学校要制 定本校国家助学金具体实施办法 ,  设立专门机构和配备专职人员 具体承办资助工 作 .  严格国家助学金工作管理 ,  确保资助政策公 开透明 ,  确保资助对象符合条件 ,  确保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,  确保 国家资助政策有效落实 .  对责任不落实 、提供虚假信息 、骗取补 助资金等行为 ,  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.
第二十二条  各级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根 据 “唯 一 学籍”制度和“学籍随人走”制度严格学籍管理 ,  加强学生 学籍动态监管 ,  及时更新异动学生的学籍信息 ,  确保学生学籍信 息客观 、  真实 、  准确 ;  同时应积极协助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,  加强 对受助学生重学籍及大龄信息的核查处置工作 .
第二十三条  省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省 属 中职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 .  各地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 管理部门应按照“谁审批 、  谁负责”的原则 ,  加强对中职学校特 别是民办中职学校办学资质的核查 ,  定期公布合格和不合格学校 名单 .  年检不合格的学校 ,  在取消其办学资格的同 时 ,  或停止招 生整改期间 ,  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 .

 
 
第二十四条  国家助学金纳入各地财政专项资金绩效评价范
围 .  各地财政 、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以及中职学校要 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,  按照«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 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» (鄂政发〔2013〕9 号) 文件精神做好相 关 工 作 .  县对所辖学校国家助学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.  市 (州) 对所辖县 (市 、   区 ) 中职国家助学金工作开展绩效评价 ,  绩效评 价结果及时报省教育厅 、 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、  省财政厅 .
第二十五条  各级财政 、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 其 工 作人员在国家助学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 ,  违反规 定分配国家助学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国家助学金以及 滥用职权 、  玩忽职守 、  徇私舞弊的 ,  按照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 法 » 、   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» 、   «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 法 » 、«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» 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 任 ;  涉嫌犯罪的 ,  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.
第二十六条  省财政厅驻各地监督检查办事处按照财政厅的 要求和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 ,  适时对国家助学金实施监督检查 . 各级财政 、教育 、 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家助学金 的监督管理 ,  实行专款专用 ,  专账核算 ,  并接受审计 、  监察部门 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.  要实行逐级审核负责制 ,  定期通过实地清 点 、  信件 、   电话 、  巡查等方式对受助对象 进 行 核 实 .  对 弄 虚 作
假 、  套取财政专项资金或挤 占 、  挪用 、  滞 留 国家助学金的行为 , 按 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» 、   «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» 等 有关规定 ,  追究相应责任 .
第七章  附  则
 
第二十七条  本办法由省财政厅 、  省教育厅 、  省人力资源和 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.
第二十八条  本办法 自发布之 日 起施行 .  省财政厅    省教育
厅    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《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 家助学金管理办法》(鄂财教发〔2015〕115 号) 同 时废止 .
附 :  1.  分地区名单
2.  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   3.  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

附 1
分 地 区 名 单
 
一、36 个比照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 (市、  区 ) 和神农架林区 : 郧阳 区 、  郧西县 、  竹 山县 、  竹溪县 、  房县 、  丹江 口 市 (含武 当 山 特区) 、  秭 归 县 、  长 阳 县 、  五 峰 县 、  保 康 县 、  孝 昌 县 、  大 悟 县 、 团风县 、  红安县 、  罗 田县 、  英 山 县 、  蕲春县 、  麻城市 、  恩施市 、 利川市 、  建始县 、   巴东县 、  宣恩县 、  咸丰县 、  来凤县 、  鹤峰县 、 阳新县 、  远安县 、  兴 山 县 、   当 阳市 、  南漳县 、  监利县 、  洪湖市 、
浠水县 、  崇 阳县 、  通山县 、  神农架林区 .
二、一般县 (市、  区 ) (含比照县市管理的 12 个县改区) :  江 夏 区 、  蔡甸 区 、  新洲 区 、  黄陂 区 、  大冶市 、  荆州 区 、  江陵县 、  松 滋市 、公安县 、  石首市 、  夷陵 区 、  宜都市 、枝江市 、  襄州 区 、老 河 口 市 、  枣阳市 、  宜城市 、  谷城县 、  东 宝 区 、  钟祥市 、  京 山 县 、 沙洋县 、  孝南 区 、  安陆市 、  云梦县 、  应城市 、  汉川市 、  黄州 区 、 黄梅县 、  武穴市 、  咸安 区 、  嘉鱼县 、  赤壁市 、  通城县 、   曾都 区 、
广水市 、  随县 、  仙桃市 、  天门市 、  潜江市 .
三、市 ( 州 ) 本级及市辖区 :  武汉市本级 、  黄石市本级 、  十 堰市本级 、  荆州市本级 、  宜 昌市本级 、  襄阳市本级 、  鄂州市 、  荆
门市本级 、  孝感市本级 、  黄 冈 市本级 、  咸 宁 市 本 级 、  恩 施 州 本 级 、  随州市本级 .
附 2
湖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
学校名称 :
 
学生姓名   性别   出 生年月   民族  
专    业 □ 涉农       □ 非涉农 年级班级   入学
时间
 
 
 
家庭成员 情    况
姓名 年龄 与本人 关系 工 作或学习单位
       
       
       
 
 
家庭经济 状    况
户籍所在地 □ 农村
□ 城市
□ 县城
□ 县镇
主要    收入来源  
家庭住址   邮编    联系电话  
家庭人 口 总数   家庭  年收入   人均  年收入  
申    请  助学金的 主要理由  
 
申请人签名 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家长签名 :
年      月      日
班级    审核意见 班主任 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签字
年      月      日
学校    审核意见 负责人 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公章
年      月      日
同    级  资助部门 公示结果  
 
负责人 :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公章
年      月      日

 
附 3
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
 
◆ 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
享受国家助学金政策的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
立 ,  实施全 日 制 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 ,  包括公办和民办 的普通中专 、  成人中专 、  职业高中 、技 工 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 中专部 、   中等职业学校等 .
◆ 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
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 日 制学历教育正 式学籍的在校 一 、  二 年级在校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 济困难学生 .  涉农专业范围 ,  根据教育部发布的« 中等职业学校 专业 目 录 (2010 年修订)  » (教职成〔2010〕4 号) 及专业设置管理 办法等规定 ,  涉农专业范围为 :  农林牧渔类所有 32 个专业 ,  以
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 、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和医药 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 3 个专业 .
六盘 山 区 、秦 巴 山 区 、  武陵山 区 、  乌蒙 山 区 、  滇桂黔石漠化
区 、  滇西边境山 区 、  大兴安岭南麓 山 区 、  燕 山 — 太行山 区 、   吕 梁 山 区 、  大别 山 区 、  罗 霄 山 区等 11 个连片特困地区和西藏及四省 藏 区 、  新疆南疆四地州及我省及我省 26 个县 (市) 和其他 10 个
比照西部政策的县 (市) 及林区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 一 、  二 年级 在校农村学生 (含县镇) 全部纳入享受助学金范围 .
 
◆ 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
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 ,  资助标准为每 生每年 2000 元 .
◆ 国家助学金申请、  审批与发放程序
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 ,  按月发放 .  具体流程如下 :
① 学生应在入学前办理好身份证 .
② 学生填写《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》,  在新学年 开学 一 周 内 向就读学校提交 ,  并递交家庭经济困难相关证 明材 料 ;
③ 学校受理学生申请并组织初审 ;
④ 有关部门 审批 ,  并将拟资助学生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 于 5 个 工 作 日 的公示 ;
⑤ 学校或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为每位受助学生办理中职学生 资助卡 .  由有关部门将助学金直接发放到资助卡中 ,  学生凭本人 身份证 、  学生证至相关银行激活资助卡 ,  方可取款 .  发卡银行不 得向学生收取卡费或押金等费用 ,  也不得从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 金中抵扣 .